关于本市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1日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定额管理研究费计费依据及标准的函》(沪建计[2005]32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管理研究费更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各专业工程定额测定费执收单位、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会同相关专业定额站应继续做好定额编制及有关收费管理工作。 四、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 五、今后,相关专业工程定额测定费执收单位名称如有变动,由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执收单位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沪价涉[1992]第298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 附件: 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表
执收单位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按建安工作量) 备注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民防、房屋修缮工程定额测定费 0.35‰ 涉及住房建设的,降低为建安工作量的0.245‰ 公用管线工程定额测定费 0.72‰ 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管理站 市政工程定额测定费 0.72‰ 公路工程定额测定费 1‰ 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 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 0.72‰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园林工程定额测定费 0.5‰
说明:建安工作量即合同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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