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结界资料

章节字数:3329  更新时间:10-05-0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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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界一词,来源于佛经。佛光大词典记:结界,梵语**-bandha或bandhaya-**an(音译畔陀也斯曼)。依作法而区划一定之地域。

    [编辑本段]一、依「白二羯磨」之法

    随处划定一定之界区,以免僧众动辄违犯别众、离宿、宿煮等过失。有关结界之范围、方法等,诸律所说颇有出入,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大别为摄僧界、摄衣界、摄食界等三种。

    [一]摄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处,为便利布萨(共住而行说戒忏悔之仪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广而疲于奔驰所设之地区。分为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类。

    自然界,又称不作法界,系指不须特别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划定之地区。略分四种:

    (1)聚落界,有可分别聚落与不可分别聚落两种。可分别聚落,依准十诵律之说,系指以一聚落为界。不可分别聚落,依准摩诃僧祇律之说,系以六十三步(六尺为一步)为界。

    (2)兰若界,有二种,若无诃法之人,则于距离聚落一拘卢舍(一说相当於六百步,杂宝藏经谓五里)之空静处为界;其中若有诃法之人反对之,则得以五十八余步为限(善见律毘婆沙谓七盘陀之量),彼等反对者则于此范围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

    (3)道行界,比丘游行时,可随所住之处以纵横一拘卢舍为界;于此范围内,则不得有别食、别布萨之情形。

    (4)水界,即于离开陆地之船结界。

    上记四界之中,由于聚落界及兰若界各有二种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为三种,即

    (1)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又称单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为主,其余二种随缘别开。所谓「人同」,系指于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之界区内,僧众和合共住;所谓「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萨说戒之法。大界之范围,以一伽蓝地之外界为最小极限,广至十里,乃至百里。结此大界,为欲令说戒等僧事时,使一聚之僧和集,无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举出树下、空处、山、谷、村界等十九种界相;《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七列举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大界之形状,诸律所说亦不一,《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圆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种为「结界五相」。此外,结大界时,界相内众僧会集后,久住之僧须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以为结界」之告白,此即称唱相。

    (2)戒场,僧中有犯戒之事端,为行忏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须会同四人众乃至二十人众,为避免僧之疲极,特结四方形之戒场,称为四方界相。此戒场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场,原是露地,其内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树;又因戒场仅系秉受戒法之处所,故以拣择精粗为主。起初戒场结于大界之外,后因贼难而听许在大界内结。结界之次第为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再结戒场,次结大界。结界图(出自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于大界内结戒场,必先竖立三重之标相(见图)。即戒场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围住,大界以自然界围起,外部四周之黑格为大墙,内部之黑格为小墙,最内部之长方形为戒场,内部之东北两面以小墙为标相,即小墙之下上(下即墙际,上谓地面)为自然界之体;南西两面之大墙内,若无标相,距大墙一尺八寸之远,以戒场之东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绳连起为戒场之界。小墙之外,大墙之内,称为大界。以小墙内院及绳标结戒场,称为「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以小墙及大墙结大界,称为「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大墙四周,称为「大界外相标」。又若大界与戒场并结,则于解界时,须先解大界,次解戒场,次第不得颠倒。

    (3)小界,恐因恶比丘等从中作梗而退废法事,故特限于某时所结之暂时界区。亦分三种,即为受戒、说戒、自恣等三种情形而结者。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为自恣事,下至五人圆坐。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为遮难而临时所结之界,称为小界,无范围、形状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场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结法,亦准前可知。总之,摄僧界之自然界中,就处所而言,有四种不同;就范围大小而言,有六种差别。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种,再加上戒场,即成七界。

    [二]摄衣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离衣宿界。即划定一范围,避免比丘动辄违犯离宿之过;然亦可视为以此特定范围限制比丘不可违犯此过。离宿,意指比丘离其三衣而宿;若划定一特定范围,则于此范围内即可不须时时携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羁绊。波罗提木叉三十舍堕法第二条即为离宿之规定。亦分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种。

    [三]摄食界

    即规定结界食物之贮藏所、许可烹煮食物之界区,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称为净地(或称净厨);于此区域内煮食,即不犯此过。其实际作法,分为通结与别结两种。如欲解除上述之结界,则如结界时,亦须经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衣界者,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食界者,摄食以障僧,令无宿煮罪;僧界者,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毘尼母经卷二、卷七、卷八、摩诃僧祇律卷八、五分律卷十八、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分律卷四十三、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一、卷上二、卷中二、卷下一、卷下二、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二、释氏要览卷下〕(参阅「五种结界相」1187)

    二、指「女人结界」

    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场所。

    三、佛堂内之内阵

    佛堂内之内阵(系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与外阵(指内阵之周围,或一般参拜席位之外侧),此两阵之地区,以栏杆圈围,亦称结界。

    四、密教之结界法

    密教于修法时,为防止魔障侵入,划一定之地区,以保护道场与行者,称为结界、结护(结界护身之意)。其结界之法有多种,据《不空绢索经》卷二、《陀罗尼集经》卷一等载,可加持白芥子,并散之于四方上下以为结界。《苏悉地经》卷下供养品谓,以地方界、空界、金刚墙、金刚城等真言结界之。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结界,多依《准陀罗尼集经》卷三、《军荼利仪轨》等之说,而行下列之五种结界,即:(一)地结,又作金刚橛,立橛于大地。其橛之根或谓至金轮际,或谓至水轮际等,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二)四方结,又作金刚墙,若无四方之墙,则以三胡墙为墙,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三)虚室网,又作金刚网,以金刚网张于虚空,网端垂于金刚坛上,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四)火院,又作金刚炎,以火炎旋绕于彼空网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难,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五)大三昧耶,为前火院以外之总结界。此大三昧耶,于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轮轨均未记载。

    上记五种结界,于修法时各依三部、五部之别,而结诵该部部主明王之印明,即佛部时用不动明王之印明,莲华部时用马头明王(或大威德明王)之印明,金刚部用降三世明王之印明,宝部用军荼利明王之印明,羯磨部则用无能胜明王(或金刚夜叉)之印明。

    结界区域之广狭,依经轨之说,极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广狭而建立坛场之界区;然实际修法时,常局限于修法坛之四周,或以道场之殿堂为结界之域。

    结界之形状,多依所修之法而异,若修息灾法,采用圆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爱法用莲花相。又密教之结界亦以事、理而别为二种,如上记所说划定区域、结诵印明等之实际作法即属于「事结界」;若行者仅以观想之法完成结界,则属於「理结界」。

    法术

    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力量,以施法者制定的地方(一般的自己本身)为中心,形成一个可以全方位承受任何攻击的无形防护罩,无视并反弹某些普通攻击,并且使指定的对象无法进入结界内部,在其强行闯入时阻止并对其造成伤害。

    结界承受的攻击时有限的,某些异常强大的攻击可以摧毁结界。但是过于弱小的攻击对于结界的影响几乎为零。

    结界依靠施法者施法时的能量,或某些物体提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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