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十七章 真真假假

章节字数:1290  更新时间:13-11-10 12:27

背景颜色文字尺寸文字颜色鼠标双击滚屏 滚屏速度(1最快,10最慢)

    可蓝当初从曦城皇宫走的时候很是潇洒,身穿着他那帅气的军装,启动了飞行器,便往天空一窜,离开了。

    可如今,在亲手屠杀了许许多多在荒地里游走并且对他发出攻击的那些怪物,他现在身上和双手,都沾满了黑褐色的血迹。

    虽然说可蓝本身战斗力强,那些怪物什么的,只要不要发出群体攻击,对他来说,根本不足为一提。

    不过这样几天下来,他也累了,也,想家了…

    可蓝一看见那熟悉的越野车,也没有了想要逃跑的心思,既然他能够追到这里,他就算再怎么逃跑,那个男人,也会追到他的。

    他何必浪费力气呢。

    而且当他看见那熟悉的车辆的时候,可蓝竟然有那么一个瞬间,觉得很高兴。

    往他驶来的车辆,只有一辆,而且当车子越来越靠近他的时候,可蓝分明是看见了,开车的正是苏鑫。

    车子缓缓地在沙地里停了下来,最先下车的,是最让可蓝意想不到的海宁。

    “公子,太好了,你还活着。”海宁迅速地就往可蓝扑来,让可蓝顿时有些措手不及。

    好不容易把人接住了,可蓝问道:“你怎么来了?”

    海宁虽然没哭,但眼眶红红的,可蓝便又说道:“他们欺负你了?”

    逃跑是他一个人的事,那个鬼王没有道理把错怪到海宁身上啊。

    海宁摇摇头,说道:“没呢,是我自己担心公子,硬是要跟来的。”

    跟最这海宁下车的,便是苏鑫,不过他的脸色,看起来不是很好。

    “公子,请吧。”

    可蓝本来就没有逃跑的打算,于是便顺从地上车了。

    那车的后座就只是坐了一个人,鬼王悠哉地靠在椅背,吹着冷气,舒舒服服地坐着,看着可蓝上了车。

    可蓝打量了身边的人,发现他身上没有了那时常穿着的黑色袍子,换上了白色的衬衫和黑色的牛仔裤,整个人顿时焕然了一新。

    如果没有那张碍事的面具,估计会更好看。

    苏鑫和海宁坐在前座,中间有一块玻璃挡着,前面的人看不见后面,后面的人也看不见前面。

    鬼王大人看着可蓝,笑道:“怎么,我好看吗?”

    可蓝老实地点点头,“嗯,好看。”分开了几天以后,似乎变得更好看了。

    鬼王伸手扫了扫沾在可蓝头发上的尘土。“出来了几天,累吗?”

    可蓝也有样学样地靠在了舒适的椅背上,有些酸疼的背总算得到了舒缓。

    “还行,以前军训的时候比这个辛苦百倍。”

    两人现在的模式,就好象是来丈夫出来接在外旅行的妻子一样,仿佛那个闯入地下室还把那门一枪炸开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一样。

    车子行驶了一会儿,可蓝问道:“我们这是要去哪呢?”这看起来,不像是回去的路。

    鬼王大人闭着眼睛靠在椅背上休息,“当然是送你去你要去的地方。”

    可蓝笑道:“看来你从鸿燕那里知道了?”

    “嗯,只要稍微给一点苦头,那个孩子就把我想知道的都告诉我了。”

    可蓝当然知道鸿燕是不会出卖他的,能够像鬼王透露消息的,自然就只有那个漏洞百出的冉熙了。

    不过从可蓝脸上,依旧看不出什么变化。“你对他们严刑逼供了?”

    “嗯,可以这样说。”鬼王大人没有想要隐瞒的意思。

    “这样啊?”可蓝也轻轻闭上了眼睛,“既然你那么想要知道我的任务,那么当初为什么不对我严刑逼供呢?”

    鬼王大人笑道:“不舍得。”

    可蓝失笑。都到了这个时刻,他怎么还有可能会相信这个男人?

    一切都在真真假假之中徘徊,就算他说的是事实,他也实在是,没有办法相信了。

    他们之间,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他从来,就没有弄清出过。

    =========

    各种求呀

打赏本章    举报本章
这本书实在是太棒了,我决定打赏作品的作者!
100 铜板 300 铜板 1000 铜板 3000 铜板
5000 铜板 10000 铜板 30000 铜板 100000 铜板
打赏查看
送黄瓜送苹果送香蕉送笔记本送手机送钻石送跑车送别墅
标题:
内容:
评论可能包含泄露剧情的内容
* 长篇书评设有50字的最低字数要求。少于50字的评论将显示在小说的爽吧中。
* 长评的评分才计入本书的总点评分。

Copyright 2023 www.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本站内容。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反动、影射政治、黄色、暴力、破坏社会和谐的内容,读者如果发现相关内容,请举报,连城将立刻删除!
本站所收录作品、社区话题、书库评论及本站所做之广告均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果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或者问题,连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