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  106、第三人(一)

章节字数:1710  更新时间:15-01-3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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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一个月过去,王健仁就像一颗掉大海的沙子,消失得无影无踪,看着从湘西远道而来的双眼哭肿的王家两老,还有稚嫩的弟弟王健义,严靖曦不知怎样安慰,春节时一家乐融融围着炉子吃团年饭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如果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刚开始时碍于乔烈儿搭的关系网,警方也努力查过一段,由于王健仁那天贴小广告走过的地方实在太多,从城中心到城乡结合部,从河的北岸到河的南岸,很多地方没有安装天眼,线索就这样中断了,也许失踪的人实在太多,王健仁失踪的事渐渐被遗忘了,尽管后来乔烈儿托关系去催促了几次,还是被搪塞回去,一个小小的法医没有多大的权力,人家也犯不着给面子,事情就这样被搁置下来。

地球没了谁都可以转,人活着生活便要继续,严靖曦情绪低落了一段时间后又开始回归他的精英状态,最近接那桩官司也准备开庭审理。

法院,民一庭。

书记宣读完法庭纪律后,众人依次入席。

原告的律师严靖曦站起来陈述:“我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汪彩娇与许俊于20XX年X月X日结为夫妇,在未经汪彩娇的同意下许俊善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人马丽嫦,自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6月12日一共转账累计82万元,现代表我的当事人向马丽嫦提出诉讼,要求偿还非法所得的财产。”

被告人代理律师李峰:“我的当事人马丽嫦跟许俊在天仙阁酒店相识,许俊告之他是单身的,这是给马丽嫦的生活费,男朋友给钱女朋友天经地义,我的当事人属于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你们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或者其他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所以马丽嫦无需要返还许俊赠与的82万财产。”

“天仙阁是酒店还是夜总会,你比我更清楚。”严靖曦薄唇微微向上翘,“这到底是男女朋友关系,还是情人关系?相信被告心里很清楚,不能算善意第三人。”

“审判长,我反对!”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抗议,“不能仅凭相识场所来推断男女双方的关系,这是非常武断的想法,严重损害我当事人的利益。”

“反对有效。”审判长花玲向原告方律师严靖曦提出警告,“请原告律师注意。”

“我的当事人汪彩娇在20XX年7月期间发现许俊和马丽嫦的不正常关系,许俊也承认了他与马丽嫦是情人关系,考虑到马丽嫦没有外出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于是赠与了大量财物给马丽嫦,被我的当事人发现后,许俊深感后悔,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

审判长接过严靖曦提交的“悔过书”,的确笔迹清晰地写下“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许俊也当庭承认了“悔过书”是他写的。

被告的辩护律师李峰辩解道,“悔过书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知道许俊已婚。”

被告席上的马丽嫦指着许俊大声嚷道,“他说他离婚了。”

审判长花玲敲了一下法槌,“请被告注意。”

“赠与发生期间,汪彩娇和许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双方并未提出离婚。”严靖曦继续说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显然许俊赠与82万给马丽嫦是未经得他的妻子汪彩娇的同意,这份财产处置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这82万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辩护律师李峰举证,“这是转账交易记录,根据银行提供的开卡人资料,那张卡是属于许旺贵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旺贵是许俊的父亲,这张银行卡虽然以许旺贵的名义,但是8年前已经交给许俊夫妇共同使用。”严靖曦向审判长提交了“公证书”和“书面答辩”,“审判长,许旺贵未能出庭作证,这是经公证后的书面答辩。”

审判长花玲仔细阅读了答辩书,许俊的父亲,银行卡的所有者许旺贵通过书面答辩表示,许俊将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所得的财产偷偷赠与马丽嫦,给家庭造成极大损害,儿子让深感愧疚,马丽嫦应将巨款返还给汪彩娇。

突如其来的许旺贵答辩书,让被告方措手不及,就连许俊也不知道他的父亲会出面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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