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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第二十六章老赖就是诈骗

章节字数:2352  更新时间:21-08-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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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由检忽然意识到,居然忘了设计校服。

    校服有很多作用,尤其是这个时代:

    第一,作为一种身份标识。定制不一样的校服,相当于使学生们自带属性。让学生有一种自我认知的身份感,更清晰自己代表的角色,明白自己的职责,产生一种对自身的约束力,有一种象征的意义。

    第二,对于避免攀比之风在校园里出现都有积极意义。让学生们把精力集中到更有意义的学习、研究上。

    第三,让学生穿着华服,可以利用人类的心理,植入学习、研究很光荣的潜意识,树立榜样,引领社会风尚。

    第四,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凝聚力。有助于他们为了集体荣誉和成为同服翘楚奋斗。

    第五,彰显校园文化和校园特色。同样可以促进学生、老师学习、研究。

    第六,校服上的忠君爱国元素,会让他们时刻受熏陶,为皇帝陛下、为大明奋斗。

    第七,根据不同贡献,区分设计,获得类似于军衔肩章的效果,激发学生孜孜不倦钻研。

    朱由检按照诸多想要达到的目的,列出几个要求,一并发给有关部门,让他们设计好样品,递呈上来御览。

    安排好这些,朱由检又想到,新政第一要务:首先要突出重视诚信。

    一来,方便新政施行,商鞅在变法以前,尚且徙木立信,要表现决心,安文武百官、百姓之心,就必须要展现重视诚信,让他们相信自己。

    二来,以后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相比之前,都会格外需要诚信。

    前世那些老赖,其实就是包装过的诈骗,他们从最开始,就没打算还过债,这一点和诈骗完全一样,然而只是因为有个借条开脱,就成功逃避了刑法的惩罚。

    故而,老赖层出不穷。

    朱由检当然要避免这一弊病,所以吩咐小宦官去取来相关律条的书籍……

    朱由检一边翻阅各朝律法,一边暗叹:“果然,和朕一直以来认为的一样,古人并不比后来的人笨,尤其在社会科学上,和后人是差不了多少的,尽管没有那些绕晕人的公式,但是也自成体系,环环相扣,甚至许多地方比后人还要好,毕竟后人还要考虑国际影响、“普世价值”。正因如此,**文明才能经常维持这么大的统一王朝几百年。”

    古代,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就有各种偿罚并处的律条。

    《唐律疏议》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疋”是“匹”的意思,这条法律规定,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挨了打,并不意味着可以免债。《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也就是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在宋朝,《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到了明朝,《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唐、宋时期,法律允许债权人,对违契不偿采取自力救助的办法取得补偿。律令规定,负债不偿,债主可以自己夺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或畜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也不得过本契。唐代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唐律疏义》“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为了保证债务关系的履行,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也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而到了唐朝,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证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证明,在唐朝,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就要求契约须有保人。比如《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

    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并不是“连带偿还责任”,而是起到了防止债务人躲避的作用。“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

    《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司法官就不再受理。

    对于那些真没有钱还的,也有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对于这些完备的律法,朱由检当然不会弃之不用,而是稍加更改,改肉刑为抄一定家产。

    比如,有债主上告债务人欠钱超期一天,官府就会禁止债务人出城。

    超期三十天以上,直接抄其家,把本利部分还给债主,其余充公。被抄家且丧失生活来源,官府安排工作,发全家口粮,稍微给点钱。

    如果抄家所得不够,如同前律服劳役抵偿。

    令人拟旨,朱由检将一些决定转达内阁,命其办理。

    然后,朱由检就放空自己,思考还有什么现下需要做……

    这时,一个小宦官一脸惊喜疾步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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