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实施海禁(上)

章节字数:1690  更新时间:22-11-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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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帝国成立后,便实行影响深远的海禁政策,禁止私人出海以及进行海外贸易,且作为一项祖训,要求后世子孙遵守执行。

    为何会实行海禁政策呢?朱元璋是基于当时特殊情况才作出此项决定的。明朝成立初期,张士诚、方国珍的余部盘踞在东南海岛上,势力不可小觑,朱元璋担心他们与沿海百姓勾结而内犯甚至引倭寇入掠,故限制私人出海革除隐患。同时,朱元璋还考虑到倭患一直难以断绝,虽然朝廷试图通过外交手段化解倭寇威胁,但外交成效并不如意,倭寇时不时地进犯大明国土,而且还与大明有关人士勾结,造成祸害,令人烦恼;实行海禁政策,可以避免大明人士引狼入室的情况发生,不失为一项权宜之计。

    除了以上两个原因外,还有另外深层次的原因。朱元璋是农民出身,小农思想根深蒂固,视野并不开阔,缺乏远见思维。他要发展的是农业经济,而对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并不重视,而采取重农抑商的策略。他想,我大明可是天朝上国,疆土辽阔,财力富足,无所不有,何须跟外国交易,倘若天下百姓纷纷出海贸易,实在是难以管理,还是让百姓们安安分分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就好了。

    为此,朱元璋多次下诏申明海禁政策。洪武四年(1371年),下令禁止濒海百姓私自出海,主要原因是当时方国珍余党时常进行劫掠。后来,虽然方国珍、张士诚余党逐渐覆灭,但朱元璋仍然严厉海禁,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下令禁濒海百姓私通海外诸国。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时,申明禁百姓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主要是担心以出海捕鱼为借口,暗中私通倭寇,而禁止入海,可让倭寇没有水米接济,没有生意可做,最终撤退。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又下诏让户部申明严格交通外番的禁令,并明确中国金、银、铜、钱、绸缎、兵器等物,不许出番,如果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的,将予以治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禁止民间使用外国的香料和其他外国货。可以说,海禁更具体更严厉了。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重申禁民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由于实行海禁了,朱元璋索性将太仓黄渡市舶司、泉州市舶司、宁波市舶司、广州市舶司统统撤销。市舶司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始于唐,盛于宋、元,见证了中国历朝历代海上贸易的繁荣。然而,朱元璋对此不屑,懒得跟外国交易,直接让其关门大吉。

    对于违反海禁的人,大明王朝则予以严惩。在颁布的《大明律》中对违反海禁的事项和适应的刑罚进行明确的规定。

    《大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器、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自运到境外销售及下海的人,杖一百下;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死。而走漏消息、通风报信者,斩首。总体而言,刑罚挺重的,别以为杖一百下不重,其实会打得人皮开肉绽,往往是非死即残。

    《大明律》还规定,凡官员及把守之人,与犯人串通夹带,或知情故纵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暗自允许货船私自入境,串通交易,遗患地方,以及引海寇出没,害我居民的,那么主犯将判以死罪,其他人员根据受财枉法情况定罪,并发配边卫永远充军。朱元璋十分厌恶贪官污吏,向来对贪官污吏进行严惩,而对勾结海寇的官员,惩处同样十分严厉。

    大明王朝还禁止民间私自造船出海。《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及军民等人,擅自造二桅以上的大船,下海将违禁货物带往外国买卖,或潜通海贼,做其向导,劫掠良民的,主犯比照谋叛罪处斩,并枭首示众,全家人发配边卫充军。若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外国人图利者,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只是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一些番货,以及虽不曾造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货物没收充公。二桅以上的船属于大船,适合远洋航行。禁止民间造二桅以上的船,可以避免百姓出远洋。这不愧是釜底抽薪的策略。

    为更好地实施海禁,大明王朝还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实行迁界政策,即将沿海附近岛屿的居民迁入大陆,不让他们继续在岛屿居住,以防他们与倭寇私通。涉及的岛屿多达三十六个,限时日让居民内迁,不肯迁者死。可以说做得够绝的,为实施海禁,明王朝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因为岛屿没有了居民,反而更容易让倭寇占据成为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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